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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取得政府补助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015
     

      问:形成无形资产的政府补助,每年摊销额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递延收益同时调整,不形成可抵扣递延所得税差异?

      答: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判定,该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如果该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分期转入的营业外收入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每期应纳税调减。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将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该补助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补助形成的无形资产对应的摊销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以后分期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额,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做纳税调减。取得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与会计账面值一致。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符合税法规定,该摊销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企业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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